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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主持: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梦菲海报设计: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倩
咨询人:小张
我今年17周岁,高考后选择到一家奶茶店打工,双方约定每个月工资2600元,试用期为三天。从6月11日开始上班,上班一周后我准备离职。然后,店长告知我试用期三天不发工资,剩余几天按照每天50元结算。我想问一下,这种操作合法吗?
我在网上求助后,发现有一些同学跟我的遭遇很相似:有的是试用期刚结束就被辞退,有的是以没干满7天或者1个月为由不发工资。打暑期工的时候,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谢谢!
解答人:杨满玉律师(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)
高考毕业的学子选择打暑假工,一般有两种情况:
一种是暑假结束后要继续求学的,用人单位一般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或者口头约定,这种约定都是有效的。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,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,所以不构成劳动关系。尽管无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,但暑期工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,约定工作时间、地点、支付报酬方式、劳务范围等。退而求其次,也应通过聊天记录或者录音保存相关证据,以便维权。同时,我们也要提醒,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身份证、抵押金、风险金、报名费等行为,都属于非法行为。
另一种就是不再求学的,一般高考毕业后的学子已经年满十六周岁,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,符合劳动者的法定主体资格要件。一旦到用人单位入职且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,其提供的劳动系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。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、明确试用期的录取条件、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等,如用人单位拒绝的,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提出劳动仲裁。(更多新闻资讯,请关注羊城派 pai.ycwb.com)
来源 | 羊城晚报·羊城派责编 | 陈倩校对 | 马曼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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